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16 访问量:271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英文简称JMPCAA,英文译名为Jiangxi Modern Polytechnic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指导下,由本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校友,凝聚校友力量,进一步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为母校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条 校友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校友会党支部。校友会党支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校友成长。
校友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本会接受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和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校友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昌东紫阳大道338号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校友会党支部是党在校友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校友会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校友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兼任;校友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担任党支部书记。校友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学院党委选派。校友会党支部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友会党支部参与校友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党支部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校友会党支部同意。建立健全校友会党支部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校友会支持配合校友会党支部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校友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校友会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校友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校友会党支部须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校友会为校友会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校友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校友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及交流;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举办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发展的各项学术研讨、培训和考察等活动;
(二)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和相关各项活动;
(三)编辑出版校友刊物,搭建校友网站、QQ、微博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构建校友联络体系;
(四)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经费及校友基金。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成为会员:
(一)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和曾在本校工作过的人员;
(二)凡经学院聘请过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三)遵守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发予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校友会决议;
(二)关心校友会工作,积极为校友和校友会服务;
(三)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校友会组织的活动;
(四)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认真完成校友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为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并为校友会刊组稿、撰稿。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经同意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校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国资委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国资委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国资委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校友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由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江西省国资委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校友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学院或各地校友会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校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西省民政厅和江西省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校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校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校友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国资委及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校友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国资委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全部转入学院慈善爱心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16日